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关系法律问题

栏目:法务专栏 发布时间:2020-03-13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工商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五点意见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引作用

一、复工前的假期使用问题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二、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问题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职工返岗管理问题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意见》明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意见》明确: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意见》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